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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申請說明

外國學生來臺實習

外國學生來臺實習

資格規範

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

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但情況特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本國事業、僑外投資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事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五)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法人團體,最近一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外僑商會。

(七)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新創事業或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發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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