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 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 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 業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1.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2.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3.經營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4.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核配比率、國內勞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二規定。
二、應備文件:
1.求才登記表
2.申請人(雇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 90 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符合引進外籍移工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資格認定證明文件
4.雇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a.畜牧工作: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申請畜牧工作者須檢附)
b.農糧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登記證明或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申請農糧工作者須檢附)
c.魚塭養殖工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 記證影本(申請魚塭養殖工作者須檢附)。
5.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託書。
6.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